天山網訊(記者武運波 實習記者李雪婷 通訊員莫文靜報道)開別人的車發生交通事故,肇事者全額支付了受損車輛的維修費。事故保險理賠款到賬後,應該歸誰?日前,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。
  2013年10月30日,烏魯木齊市民蔣戶未經車主王賓同意,將車牌號為新AT***0的出租車開走,車輛行駛至華凌公寓路段時,與李超駕駛的車牌號為新A5***7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,致該客車上的乘客王景生受傷。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,蔣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,李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,王景生無責任。
  事後,蔣戶支付了出租車維修費5200元及小型客車維修費88037.34元。因該出租車掛某出租汽車公司,保險公司將交通事故理賠款共計55331.04元支付給了出租汽車公司。
  2014年1月23日,出租汽車公司扣除此次事故交通肇事奉後,將剩餘的48510.84元交通事故理賠款返還給王賓。
  蔣戶多次要求王賓返還理賠款,王賓以蔣戶未經其同意開車發生交通事故,給其造成了損失為由拒絕返還。2014年4月,蔣戶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,請求依法判令王賓返還48510元並賠償利息。
  7月16日,法院一審判決王賓返還蔣戶理賠款48510元,支付利息848.93元。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
  法官說法
 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,蔣戶駕駛王賓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,支付了受損車輛的維修費,即賠償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,因此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應歸蔣戶所有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九十二條規定:“沒有合法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。”
  王賓在交通事故發生後,未支付任何賠償費用,且根據保險的“補償性”原則,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,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,故王賓沒有取得保險理賠款的合法依據。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理賠款後,王賓應當將該筆理賠款退還給蔣戶。
  王賓辯稱蔣戶未經其同意開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,給其造成了損失。蔣戶的主張與王賓的辯稱不是同一法律關係,因此王賓的辯稱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,故法院對王賓的辯稱不予採信。  (原標題:烏魯木齊水磨溝區法院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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